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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董監酬勞與獲配股利收入之課稅規定有別,若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將父親贈與之農地出售予他人,如果買受人繼續種果樹,是否會遭補稅?,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上揭免稅要件,必須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即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應予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均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之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5年內農地所有權人已非原來受贈人,即會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作農業使用,將予追繳稅賦。

Q:公司110/11月買入上市公司股票11000股@89=979000,12/31日收盤價93,至目前還未出售。請問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列入“投過損益按公允......金融資產,結算申報書科目代號1151”或是列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申報書1158”?如列入1158年底是否要評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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