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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72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舉例說明,邇來發現甲公司106年度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課稅所得額為虧損85萬元,惟漏未申報銀行給付外幣存款之利息收入28萬元,經加計該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上揭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2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漏稅額47,600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及可免予受罰;其涉及刑事者,並得免除其刑。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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