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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向國稅局申請停業登記時,已經註明復業時間,就可依照該日期復業不必填報復業申請書,否則要在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不論停業或復業,沒有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被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復業或申請續停,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則會被撤消商業或公司登記。
雖然目前沒有暫時停業次數的限制,但每次停業的時間以一年為限喔!

參考資訊提供給大家:
1. 公司登記相關說明
2. 停業申報問答

 

 

 

 

建議根據自己想要投入的產業、所需資金多寡與是否有開立發票需求等因素來考慮要申請哪一種登記會比較恰當,試著問問自己下面這些問題,思考公司未來的規劃。
1. 之後有沒有可能會擴大經營?
2. 有沒有與大型企業合作的計畫?
3. 有沒有上下游供應商訂貨與交貨的行為?
4. 是否規畫讓公司上市上櫃?
如果多數的回答為肯定,就建議您申請公司登記;若多數回答為否定,申請商業登記即可囉!
欲了解工商登記內容,可參考「新創圓夢網→創業補給站→設立公司很簡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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