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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Q:建商與地主合建, 採合建分售, 銷售房屋時, 建商會先幫地主代收土地款, 再返還地主, 請問建商能幫地主開土地款發票給買方嗎, 這算免稅還是應稅, 這樣代開發票會有問題嗎 所得稅上是否會被認定為建商的收入

Q:營業稅是都一定要付嗎?假若沒有收入可否有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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