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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中稅捐稽徵機關之最大變革是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該分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可申請由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或當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該分局目前設置1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除查核過程中遇有爭議事項,該分局承辦人員應主動告知可請納保官進行協助及溝通外,另納稅者如發現有稅捐爭議時,亦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Q:呈上個問題: 公司進貨銷售額50,000稅額250(已扣抵過),無償贈予基本會,時價為52,000稅額2,600 已答知回答申報扣繳憑單金額為52,600 但因受贈方是依照公司自行開立給自己的發票開立給捐贈方收據 收據上的金額為54,600 金額不相同!!! 1.扣繳申報,要依哪個金額為準呢? 2. 捐贈傳票金額又為多少呢? DR:捐贈 CR:進貨(存貨) 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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