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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已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75,0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父親、未滿3歲的兒子及滿20歲就讀大學的女兒;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且有銀行利息所得10,000元,其108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75,000元(每人175,000元x5人),其免稅額為440,000元(每人88,000元x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35,000元,則與基本生活費差額40,000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875,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35,000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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