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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公司因資金上的需求用原有的機器設備向中租貸款及跟中租借款買機器。使用的方式是: 一、原有機器設備向中租貸款 5/25_開立機器設備銷項(未稅2,298,710、稅額114936)給中租。 5/29_中租開回金額一致的發票給我們(未稅2,298,710、稅額114936) 二、向日盛借款買機器 8/26_收到舜格之機器設備進項(未稅540萬、稅額27萬) 8/26_當天開立金額一至的銷項給日盛(未稅540萬、稅額27萬) 8/31_收到日盛的進項發票(未稅5,918,095、稅金295,905) 請問這兩種方式的會計分錄該怎麼做,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亦即其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特許權利(例如專利權等)始能進行,且該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其進貨(銷貨)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交易金額達進貨(銷貨)總金額50%以上,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並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8年度銷售五金建材產品予國內乙公司,其銷貨價格或交易條件係由乙公司控制,且銷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銷貨收入90%,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為確認雙方係因特殊市場因素所致而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得於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交易契約、訂價依據、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等佐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該關係係導因於特殊市場而無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經國稅局確認屬實後,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免提示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相關人事費用,除需有僱用及支付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相關人事費用,該營利事業主張係因外銷產品,故派駐員工協助客戶進行後續品管及驗收等售後服務,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售後服務)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工作內容之證明文件供核,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相關人事費用。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之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一、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二、營利事業與派駐企業間經濟活動(買賣、委外加工等)之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之資料。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佐證文件。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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